一、一审法院和再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。
1、贵港市两会资产管理局与梁广彬签订的《农村合作基金使用合同》(以下称合同)中有关担保条款是无效的,与申诉人无关。(1)《担保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当事人以本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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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-10-14 10:54
有一点想加以说明的是。我签字担保在前 ,卖厂在后。这一点很重要,请博友们了解哦!试问,(如果没有石灰厂银行愿意放代款吗?同样,没有这个厂我也不肯为其担保啊!现在是银行自已签字给代款人卖了厂,然后又要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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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-10-14 10:52
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
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
(2005)桂民申字第228号
廖希光、梁美娜:、
你因与梁广彬、贵港市债务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(2003)贵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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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-10-14 10:50
民 事 判 决 书
(2003)贵民再字第37号
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
原审被告廖希光,男,1943年10月出生,汉族,住港北区贵城镇小江村828号;
原审被告梁美娜,妇,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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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-10-14 10:50
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
民事判决书
(2001)港北民初字第608号
原告贵港市农村合作基金会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局。
法定代表人杨坚勇,局长。
委托代理人蔡天崇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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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-10-14 10:48
银行得了还款,为什么还来起诉我?(为什么说银行得了还款,因为是银行自已担保代款人转卖了抵押物,并且抵押物转卖后所得款足以还代款。银行说没有得到还款,也只是他自已一厢情愿之说,法院也已证实是银行自己签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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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-10-14 00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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